韩国将于明年4月举行国会议员选举,目前朝野议员正在推动放宽《公职选举法》中有关“当选无效”的限制规定。 1日,大国家党金忠環议员等朝野议员21人向国会提出了《公职选举法》修订案,其主要内容为,当选者本人或竞选阵营秘书长等人一旦被判定有非法选举行为,则当选无效。

当选无效
“当选无效”是指即使竞选人在选举中当选,若违反了选举法,被法院判处罚款,则当选无效。选举法上规定“当选无效”的最大原因,是为了实施公正选举,遏止不择手段,采用金钱的非法竞选活动。根据规定,凡是被法院判处罚款超过100万韩元,就当选无效,也就是因违反选举法,被法院判处罚款100万韩元以上的处罚,则当选人将失去当选资格。如果当选人的竞选阵营秘书长、选举办事处的会计负责人或是当选人的配偶以及家属违反选举法,被判处罚款300万韩元,则当选无效。

选举法修订案
朝野议员提出的选举法修订案,是调高“当选无效”的罚款额数,以往,法院判处100万韩元,竞选人就“当选无效”,修订案提出将标准上调至300万韩元。也就是说允许当选人在竞选活动中犯点小错,即使作出非法行为,若不太过分,就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吧。由于这一法案的受惠者就是进行立法活动的议员们,因此,大多数选民对这一修订案并不以为然。


[现行法和修订案的当选无效基准比较]

区分现行法修订案
候选人本人的选举非法行为被判罚款100万韩元以上被判罚款300万韩元以上
竞选阵营秘书长、选举办事处的会计负责人或是候选人的配偶或家属被判罚款300万韩元以上被判罚款700万韩元以上
非法选举行为的规定期限竞选期间前后180天以内,部分非法行为并无限定期限。所有的选举非法行为都限于竞选期间前后180天以内。

注)无限期的非法选举行为包括:“收买和利诱罪”、“违反限制或禁止捐款等犯罪行为”、“收受非法政治资金”、被判徒刑或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款的罪责。


[争论]
区分赞成放宽“当选无效”的规定反对放宽“当选无效”的规定
意见依据法官各自不同的判刑基准,罢免几十万和几百万选民投票选出的政治人士,这种严格的规定违反了民主主义的基本原理。国会议员不努力实现公正选举,反而放宽对其不利的限制,这有违常理。若放宽限制,必将出现动用金钱进行竞选的非法情况,造成选举混乱。
现实情况美国在200年来,只有5人丧失议员职位,日本在60年间只有2人,而德国在60年间只有3人。而韩国每当选举后就出现很多当选无效者,可见,韩国的规定过分严格。韩国在选举后,出现很多当选无效者的原因是规定过于严格,这一解释并不合理。即使是由于规定严格,议员们也应该为了公正选举而加倍努力,主张放宽限制,是民主主义的退步。

本日志由 huzi 于 2011-04-08 08:14:12 发表,目前已经被浏览 1650 次,评论 1 次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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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列表

  1. 2011-04-11 12:35:00 | # | 回复
    来访既是有缘。。留下足迹再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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